「一流的藝評有很多是由藝術家所寫的,是那種最不掉書袋,也不會只把藝術家當成棋子來看待的評論文章。大衛•薩利正是這類藝評者,他不問這是不是藝術?屬於哪種派別?而是問它讓我有什麼感受和思考?他的藝術作品經常被標籤為前衛,一種概念上的立場聲明,他巧妙地且以一種令人信服的方式提醒我們,所有的藝術,即使表面上看來桀驁不馴,也都等著被觀看,而藝術家做的正是教我們怎麼觀看。」──美國作家˙亞當•高普尼克 Adam Gopnik
威廉‧德庫寧(Willem de Kooning)除了是德庫寧之外,也是個英語天才,他曾把賴瑞‧李佛斯(Larry Rivers)的一幅畫比喻成「把你的臉壓在濕草地裡」。亞歷克斯‧卡茨(Alex Katz)是另一位形容大師;他那些脫口而出的觀察真是既大膽又精準。一件失敗的畫作可能會被診斷為「沒有內在能量」;為富麗堂皇傷腦筋的畫家是「第一流的裝潢師」;而國際舞台上的知名玩家則是在創作「披薩店藝術」。並不是所有藝術家都這麼口才便給或直言無諱,但我認識的藝術家,多半都很會講話——除了在座談會上,他們害怕學歷不夠會讓自己的看法聽起來有點蠢。我知道,因為我就是這樣。
這本書的構想,是想用藝術家聚在一起聊天時會用的語言來談論當代藝術。我們講話的方式跟記者不同,記者習慣把焦點擺在藝術周圍的脈絡、市場、觀眾等等,也跟學術評論不同,評論家會根據理論宣稱自己的說法具有正當性。這兩種都是宏觀敘事(macronarrative),關心的都是整體全貌。藝術家就不一樣了,他們談的是什麼有效,什麼沒效,為什麼。他們的焦點比較微觀;是由內往外推。偉大的反骨影評人曼尼‧法柏(Manny Farber)在〈白象藝術vs.白蟻藝術〉(White Elephant Art vs. Termite Art)這篇文章裡,簡明扼要地說出兩者的差別。法柏用白象藝術來形容那些充滿自覺的傑作,披掛著偉大的主題和滿滿的內容。例如,義大利導演安東尼奧尼(Antonioni)的《情事》(L’Avventura)。白蟻藝術家則是化身為導演山繆‧富勒(Samuel Fuller),他在1950和1960年代拍過好幾十部亂七八糟的低成本電影。富勒原本是個漫畫家,他自己寫劇本,用的是實景、B咖演員和手邊現成的東西。他電影裡那種瘋狂的美,簡直就像是急切難耐的副產品。不用說,法柏當然是站在鑽土的白蟻那邊。他偏愛的藝術家,往往都是在黑暗中獨自挖掘地道,通往他們的目標,並不怎麼關心地面上發生的事。
自從杜象(Duchamp)在上個世紀初讓藝術與視網膜經驗斷開關聯之後,人們對於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係就有了誤解。過去四十年的評論文章,主要都是關心藝術家的意圖(intention),以及這樣的意圖如何闡明了當時的文化關懷。藝術被當成意見書,藝術家則是扮演落魄哲學家(philosopher manqué)的角色。雖然這種尊崇是某些人應得的,但是把意圖當成關注焦點,卻造成了許多混淆和一廂情願。今天,你去拜訪任何一所名列前茅的藝術學校,都會發現一個共同現象:藝術家的意圖比他們的實踐能力重要多了,也比作品本身重要多了。理論說得頭頭是道,具體的視覺感受卻低靡不振。在我看來,意圖不僅被高估了,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就像把馬車擺在馬匹前面老遠的地方,讓馬匹感覺到自己無能為力,乾脆放棄,直接躺在街上算了。「意圖」是一個彈性十足的字眼;它可以代表各式各樣的目的和野心。對風格影響更大的,是藝術家如何維持自身與意圖之間的關係。這聽起來有點複雜,其實不然。一個人如何拿筆刷會決定很多事情。意圖確實重要,但是牽引藝術家之手的那股脈動(impulse),往往和展示牆上的說明不同,甚至是完全無關的類型。我把這稱為實用主義(pragmatism)。就像紐約學派詩人法蘭克‧歐哈拉(Frank O’Hara)用他的招牌熱情在《個人主義宣言》(Personism: A Manifesto)裡所寫的:「這只是常識:如果你打算去買一條褲子,你會希望它夠緊,緊到每個人都想跟你上床。這裡頭沒有任何形上學。」
那麼藝術到底是什麼?我們需要知道嗎?難道我們不能滿足於約翰‧巴德薩利(John Baldessari)的名言:「藝術就是藝術家做的東西」,別再去追究嗎?這定義確實有點廣。收錄在這本文集裡的文章,就是從這個前提開始:藝術是某人做的某樣東西。藝術就在事物裡(Art in Things),這是建築師查爾斯‧沃伊塞(Charles Voysey)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為美術與工藝運動(Arts and Crafts movement)打造的信條,今日聽起來還是很不錯。因為藝術,即便是所謂的觀念藝術,也都是一種事物。某人做出某樣東西,或讓那樣東西製作出來,都具有某些特質。那些特質和藝術家的意圖有關,但因為它們是寄存在物質形式裡,所以說著不同的語言。
1975年,我來到紐約,開始用寫作支付房租。我追隨唐納‧賈德(Donald Judd)之類的前輩藝術家,為現在已經停刊的《藝術雜誌》(Arts Magazine)撰寫短評。評論的稿費一篇三十美元;我的租金是每月一百二十五美元。你可以一個月寫幾篇評論,接一些安裝石膏板的工作,勉強餬口。當時的雜誌編輯叫做理查‧馬丁(Richard Martin),長的有點像時尚設計師聖羅蘭(Yves St. Laurent):三件式西裝、飛行員眼鏡、有層次的髮尾。他後來變成流行設計學院(Fashi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策展人,在那裡辦了幾場石破天驚的展覽,包括為克萊兒‧麥卡德(Claire McCardle)策畫的第一場博物館展出,她是美國女性運動服飾的設計先驅。理查很會鼓勵人,把我當大人看(我當時二十二歲)。那本雜誌其實沒做什麼編輯,只是把文章匯整起來而已。我想評什麼都可以,印象中我的文章都沒被修改過。那些文章寫得很糟,很費力,很難懂——本書只收錄其中一篇有關維多‧阿孔奇(Vito Acconci)的——但它們是我最早的嘗試,企圖找出一條獨立的道路來談論藝術。
本書收錄的文章大多是幫雜誌寫的:《城鎮與鄉村》(Town & Country)、《巴黎評論》(The Paris Review)、《採訪》(Interview)、《藝術新聞》(ARTNews)和《藝術評論》(Artforum)。其他則是為展覽專刊寫的。收錄在「教學」裡的那幾篇,包括課堂練習和演講,則是首次出版。不管發表在哪裡,我都試圖提供一條通道,讓讀者進入作品的感覺和意義核心,一如我自己對它們的體驗,也希望在藝術家的創作內容和我們的生活經驗之間指出一些相同之處,一些我們都能體認或想像的情感交流。這些文章以不同方式提出以下問題:什麼因素讓藝術作品滴答運作?什麼因素讓它變成好藝術?又是什麼因素讓它顯得有趣?再一次,不必把問題想得太複雜。我知道有些人覺得,當代藝術就是布滿專業術語的地雷區,那些術語根本就是為了把他們淘汰出局設計的。我希望「一般讀者」,也就是對這主題略有興趣的任何人,能在這些文章裡找到反證:不需要太多專業配備也可抵達藝術意義的核心。